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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ღ✿ღ:“归侨ღ✿ღ、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ღ✿ღ,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ღ✿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ღ✿ღ。”“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ღ✿ღ、侨眷的特点ღ✿ღ,给予适当照顾ღ✿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ღ✿ღ。本法对归侨ღ✿ღ、侨眷实行的这一原则是我们党长期以来对归侨ღ✿ღ、侨眷实行16字方针的法律化和规范化ღ✿ღ。党历来重视侨务工作和维护侨益工作ღ✿ღ。1945年在延安召开的党“七大”上ღ✿ღ,毛泽东主席代表党中央明确提出了“保护华侨正当的权益ღ✿ღ,扶助归国的华侨”的护侨原则ღ✿ღ。这一原则在新中国成立时具有临时宪法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得以确认ღ✿ღ。此后ღ✿ღ,我国的宪法也都明确规定了护侨的原则ღ✿ღ。20世纪50年代中期ღ✿ღ,党中央提出了对归侨ღ✿ღ、侨眷ღ✿ღ,要根据其特点ღ✿ღ,给予适当照顾的方针ღ✿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ღ✿ღ,党中央提出对归侨ღ✿ღ、侨眷要实行“一视同仁ღ✿ღ,不得歧视ღ✿ღ,根据特点ღ✿ღ,适当照顾”的16字方针ღ✿ღ。这一原则在长期的侨务工作实践过程中ღ✿ღ,深得归侨ღ✿ღ、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拥护和社会各方面的认可ღ✿ღ,并经实践证明是一个正确的ღ✿ღ、行之有效的ღ✿ღ、符合侨心民意的原则ღ✿ღ。《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将该原则通过立法程序ღ✿ღ,予以提高与升华ღ✿ღ,使之成为侨务法律中维护侨益的总原则ღ✿ღ。其含义ღ✿ღ:
归侨ღ✿ღ、侨眷是中国公民的一部分ღ✿ღ,他们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ღ✿ღ,享有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一切权利ღ✿ღ,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ღ✿ღ。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ღ✿ღ:年满18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ღ✿ღ、种族ღ✿ღ、性别ღ✿ღ、职业ღ✿ღ、家庭出身ღ✿ღ、宗教信仰ღ✿ღ、教育程度ღ✿ღ、财产状况ღ✿ღ、居住期限ღ✿ღ,除非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ღ✿ღ,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ღ✿ღ;公民有言论ღ✿ღ、出版ღ✿ღ、集会ღ✿ღ、结社ღ✿ღ、游行ღ✿ღ、示威的自由ღ✿ღ;有宗教信仰的自由ღ✿ღ;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ღ✿ღ;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ღ✿ღ、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ღ✿ღ;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ღ✿ღ,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ღ✿ღ;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ღ✿ღ;有休息及在年老ღ✿ღ、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ღ✿ღ,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ღ✿ღ;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ღ✿ღ;有进行科学研究ღ✿ღ、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ღ✿ღ,活动的自由ღ✿ღ;妇女在政治ღ✿ღ、经济ღ✿ღ、文化ღ✿ღ、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ღ✿ღ;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ღ✿ღ;有维护祖国安全ღ✿ღ、荣誉和利益的义务ღ✿ღ;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ღ✿ღ;有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ღ✿ღ,保守国家秘密ღ✿ღ,爱护公共财产ღ✿ღ,遵守劳动纪律ღ✿ღ,遵守公共秩序ღ✿ღ,尊重社会公德的责任以及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ღ✿ღ。归侨和侨眷作为中国公民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ღ✿ღ,既享有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ღ✿ღ,又应承担宪法和法律上的义务ღ✿ღ,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ღ✿ღ。
不得歧视原则强调的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归侨ღ✿ღ、侨眷所有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ღ✿ღ。如果有关组织和个人在行动上表现出歧视归侨ღ✿ღ、侨眷合法权益的做法ღ✿ღ,这就是对归侨ღ✿ღ、侨眷合法权益的侵犯ღ✿ღ,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ღ✿ღ。不得歧视包括两个方面ღ✿ღ:一方面在享受权利上不得歧视ღ✿ღ,另一方面在履行义务上也不得歧视ღ✿ღ。前者是指不能因为他是归侨ღ✿ღ、侨眷而不让他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ღ✿ღ,如不让他当选人民代表ღ✿ღ,享有选举权或被选举权ღ✿ღ;不让他有言论ღ✿ღ、出版ღ✿ღ、集会ღ✿ღ、结社及信仰等方面的自由ღ✿ღ;不让他升学ღ✿ღ、就业ღ✿ღ、提干及与境外亲友正常联系通讯往来ღ✿ღ。后者是指在履行义务时ღ✿ღ,不能因为是归侨公海赌赌船710app网站首页欢迎您ღ✿ღ、侨眷而不让他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ღ✿ღ,如不能因为是归侨ღ✿ღ、侨眷而不让参军ღ✿ღ;又如纳税是公民的义务ღ✿ღ,但不能因为是归侨ღ✿ღ、侨眷ღ✿ღ,有关部门就违反规定ღ✿ღ,增加收税标准ღ✿ღ。
归侨公海赌赌船710app网站首页欢迎您ღ✿ღ、侨眷同国内其他公民相比有一些不同的特点ღ✿ღ,最突出的是他们家庭中的一些成员或大部分成员居住在国外或境外ღ✿ღ,他们与境外或国外的亲属之间存在着较为密切的经济或经贸合作ღ✿ღ、通讯和探亲往来等多方面的联系ღ✿ღ。虽然归侨ღ✿ღ、侨眷在境外的许多亲属已经加人或取得居住国国籍ღ✿ღ,成为居住国国民ღ✿ღ,但他们与归侨ღ✿ღ、侨眷仍因有血缘或拟定血缘关系而保持密切或较密切的联系ღ✿ღ。归侨ღ✿ღ、侨眷与境外亲友之间的联系是多方面的ღ✿ღ,由于家庭成员亲属间的血缘或拟定血缘关系的亲疏的不同ღ✿ღ,相互间联系往来的密切程度及应享有的权利ღ✿ღ、承担的义务也不相同ღ✿ღ。如果是配偶ღ✿ღ、父母子女关系的亲属ღ✿ღ,除了正常的通讯ღ✿ღ、探亲等联系往来外ღ✿ღ,还存在着相互间必须承担的法律上规定的扶养ღ✿ღ、抚养和赡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ღ✿ღ。若是其他亲属ღ✿ღ,相互间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就少一些ღ✿ღ。总之ღ✿ღ,无论归侨侨眷以何种方式与境外的亲友发生何种的联系往来ღ✿ღ,也不论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联系往来的密切程度如何ღ✿ღ,这种联系往来是正常ღ✿ღ、合法的ღ✿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ღ✿ღ。
与侨眷相比ღ✿ღ,归侨还有自身的特点ღ✿ღ,这就是归侨原来是华侨ღ✿ღ,是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ღ✿ღ,后来回国定居ღ✿ღ,从原来在国外定居变为回国定居ღ✿ღ。改变定居地是归侨最突出的区别于侨眷的特点ღ✿ღ。华侨回国定居后ღ✿ღ,在相当一段时间内ღ✿ღ,在许多方面还不能与国内其他公民处于等同的状态ღ✿ღ,因此ღ✿ღ,需要在一定程度上ღ✿ღ,根据其特点ღ✿ღ,给予适当的照顾ღ✿ღ。这种照顾是合情合理的ღ✿ღ,必要的ღ✿ღ。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五条规定ღ✿ღ:“国家对回国定居的华侨给予安置”ღ✿ღ。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ღ✿ღ: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ღ✿ღ,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证明ღ✿ღ。该规定说明ღ✿ღ:
华侨虽定居在国外ღ✿ღ,但是中国公民ღ✿ღ,这就决定了回国定居是华侨的一项权利ღ✿ღ。从华侨定居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及当代各国移民及各民族融合的趋势来看ღ✿ღ,华侨在海外生存发展ღ✿ღ,经过一代ღ✿ღ、两代ღ✿ღ、甚至若干代人的艰苦创业ღ✿ღ,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已在侨居国落地生根ღ✿ღ,在那里繁衍生息ღ✿ღ,甚至与当地民族通婚ღ✿ღ,融为一体ღ✿ღ。这种民族融合的特点是ღ✿ღ,人口众多或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的居民向地广人稀ღ✿ღ、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移民ღ✿ღ。新移民与当地国公民和睦相处ღ✿ღ。并且ღ✿ღ,新移民在移民居住国经过若干年的居住后ღ✿ღ,多已申请加入居住国的国籍ღ✿ღ,成为其国民ღ✿ღ。华侨顺应了这个趋势ღ✿ღ,绝大多数人已加入当地国国籍ღ✿ღ,自动丧失中国国籍ღ✿ღ,作为外籍华人ღ✿ღ,成为中国人民的亲戚ღ✿ღ。但也有少数人因各方面因素的制约ღ✿ღ,继续保留中国国籍ღ✿ღ,作为华侨ღ✿ღ,永久居住在外国ღ✿ღ。从当代世界移民的趋势及华侨在国外定居的实际情况出发ღ✿ღ,我国主张“合法移民”ღ✿ღ,“反对非法移民”ღ✿ღ;主张中国公民通过合法的渠道移民国外ღ✿ღ,反对采取偷渡ღ✿ღ、私渡ღ✿ღ、偷越国边境口岸的做法ღ✿ღ,非法到外国ღ✿ღ。我国对定居在国外的华侨采取的总的政策是ღ✿ღ:一贯实行赞成和鼓励华侨根据自愿原则ღ✿ღ,在当地落地生根ღ✿ღ,选择当地国国籍ღ✿ღ,反对其他国家对华侨采取强迫“归化”ღ✿ღ,改变他们国籍的做法ღ✿ღ;凡是已经取得居住国国籍的ღ✿ღ,就自动丧失中国国籍ღ✿ღ,但他们和中国人民仍存在着亲戚的关系ღ✿ღ;对于不愿意加入外国国籍的华侨ღ✿ღ,我国政府不赞成强迫他们改变国籍ღ✿ღ,同时要求侨居在他国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当地国的法律ღ✿ღ,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ღ✿ღ,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ღ✿ღ;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ღ✿ღ,我国政府有责任加以保护ღ✿ღ,也希望得到有关国家的保障ღ✿ღ。但是ღ✿ღ,当华侨因各种原因而要求回国定居ღ✿ღ,国家则应尊重他们的意愿ღ✿ღ,理解他们思念国家ღ✿ღ,落叶归根的心情ღ✿ღ,保护华侨回国定居的权利ღ✿ღ。
华侨有回国定居的权利ღ✿ღ,我国政府对回国定居的华侨则有给予妥善安置的责任ღ✿ღ。新中国成立以来ღ✿ღ,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回国定居者络绎不绝ღ✿ღ,其中有几次高潮ღ✿ღ:一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ღ✿ღ,大批知识分子ღ✿ღ、科技人员ღ✿ღ、专家ღ✿ღ、学者ღ✿ღ、青年学生及爱国人士怀着振兴民族ღ✿ღ、建设新中国的赤胆忠心ღ✿ღ,冲破重重阻力ღ✿ღ,纷纷回到祖国参加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ღ✿ღ。二是20世纪50年代末ღ✿ღ、60年代初从印尼等东南亚国家回国的华侨青年学生及华侨中的爱国人士ღ✿ღ。三是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一大批印度支那难侨从越南等回到中国定居ღ✿ღ。国家对回国定居的归侨给予很大的关怀ღ✿ღ、帮助和照顾ღ✿ღ。新中国成立以来ღ✿ღ,我国政府安置了近百万的归侨ღ✿ღ。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ღ✿ღ,广大归侨成了我国四化建设事业中的一支重要的力量ღ✿ღ。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十分关心归侨ღ✿ღ、难侨的安置工作ღ✿ღ。如1978年ღ✿ღ,在前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ღ✿ღ,越南难侨20多万人被越南当局驱赶人中国境内ღ✿ღ。我国政府采取紧急措施ღ✿ღ,采取各种办法ღ✿ღ,花费10多亿元人民币对20多万难侨做了全面的妥善的安置ღ✿ღ。我国在安置难侨工作方面取得很大的成绩ღ✿ღ。
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ღ✿ღ: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ღ✿ღ,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旅行或其他证件入境ღ✿ღ。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ღ✿ღ,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ღ✿ღ、领事代表机关等提出申请ღ✿ღ,也可由本人或经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ღ✿ღ、县公安局提出申请ღ✿ღ,由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ღ✿ღ。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ღ✿ღ,应当向中国劳动ღ✿ღ、人事部门或者聘请ღ✿ღ、雇用单位提出申请ღ✿ღ。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ღ✿ღ,应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ღ✿ღ、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ღ✿ღ、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ღ✿ღ。
我国安置归侨基本上遵循如下几个原则ღ✿ღ:一是以原户籍地为安置的原则ღ✿ღ。二是集体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办法ღ✿ღ。三是根据特长和特点ღ✿ღ,实行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安置原则ღ✿ღ。即根据归侨回国时的年龄不同ღ✿ღ、文化程度不同ღ✿ღ、专业技术专长等不同ღ✿ღ,对他们采取不同的安置办法ღ✿ღ。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六ღ✿ღ、七条规定ღ✿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ღ✿ღ。”“归侨ღ✿ღ、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ღ✿ღ,维护归侨ღ✿ღ、侨眷的合法权益ღ✿ღ,进行适合归侨ღ✿ღ、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ღ✿ღ。”该规定主要内容有ღ✿ღ:
我国宪法规定ღ✿ღ,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ღ✿ღ,不分民族ღ✿ღ、性别ღ✿ღ、种族ღ✿ღ、职业ღ✿ღ、家庭出身ღ✿ღ、宗教信仰ღ✿ღ、教育程度ღ✿ღ、财产状况ღ✿ღ、居住期限等ღ✿ღ,都有选举权或被选举权ღ✿ღ,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权利的人除外ღ✿ღ。归侨作为中国公民的一部分ღ✿ღ,有权像其他中国公民一样ღ✿ღ,按照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ღ✿ღ,积极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ღ✿ღ。由于归侨与少数民族ღ✿ღ、人民解放军及台湾同胞等中国公民一样ღ✿ღ,具有与其他中国公民不同的身份特点ღ✿ღ,这就决定了我国需要在法律上规定ღ✿ღ,保证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人民代表参政ღ✿ღ、议政ღ✿ღ。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体现ღ✿ღ。
华侨ღ✿ღ、归侨代表参与国家的管理ღ✿ღ,参政ღ✿ღ、议政ღ✿ღ,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所决定的ღ✿ღ。建国前夕ღ✿ღ,中国共产党领导筹备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ღ✿ღ,中共中央就邀请陈嘉庚等爱国侨领回国参加政治协商会议ღ✿ღ,共商建国大计ღ✿ღ。第一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有数十名华侨代表ღ✿ღ,代表着海内外数千万的华侨ღ✿ღ、归侨及侨眷参加了会议ღ✿ღ。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ღ✿ღ,陈嘉庚等30多位华侨代表当上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华侨代表ღ✿ღ。以后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有适当名额的华侨ღ✿ღ、归侨人民代表ღ✿ღ,并在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法》上做了规定ღ✿ღ。1979年7月1日ღ✿ღ,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ღ✿ღ,明确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有适当名额的华侨人民代表ღ✿ღ。《选举法》等还规定了包括侨联在内的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全国人大及地方人大代表的候选人的内容ღ✿ღ。1982年12月15日ღ✿ღ,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ღ✿ღ,对归侨代表的选举产生办法做了规定ღ✿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ღ✿ღ,应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ღ✿ღ。“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ღ✿ღ,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ღ✿ღ。”与此同时ღ✿ღ,《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ღ✿ღ,对华侨人民代表的数额做了明确的规定ღ✿ღ:“华侨应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5人ღ✿ღ,由归国华侨中选出”ღ✿ღ。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规定ღ✿ღ,关于第七届全国人大归侨代表的名额及其选举产生的办法与第六届全国人大关于归侨代表名额及选举办法的做法相同ღ✿ღ。八届ღ✿ღ、九届ღ✿ღ、十届全国人大归侨代表的名额及其选举办法与七届相同ღ✿ღ。值得指出的是ღ✿ღ,自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ღ✿ღ,在法律术语上正式把以往的“华侨人民代表”一词改为“归侨人民代表”ღ✿ღ,明确了“华侨代表”的名额应从“归国华侨”中选举产生ღ✿ღ。
为了保证我国《选举法》的实施ღ✿ღ,保证归侨真正行使参政ღ✿ღ、议政的权利ღ✿ღ,根据广大归侨ღ✿ღ、侨眷ღ✿ღ、侨务工作者和归侨人大代表ღ✿ღ、政协委员的建议和要求ღ✿ღ,《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六条重申了我国《选举法》的有关内容ღ✿ღ,规定ღ✿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ღ✿ღ。该规定包含如下两层含义ღ✿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人民代表ღ✿ღ。至于全国人大归侨人民代表的名额多少ღ✿ღ,何谓“适当”ღ✿ღ,因为问题较复杂ღ✿ღ,而且各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也不一样ღ✿ღ,所以有关归侨代表名额问题ღ✿ღ,本法不作具体规定ღ✿ღ,由《全国人大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决定ღ✿ღ。根据六届ღ✿ღ、七届ღ✿ღ、八届ღ✿ღ、九届和十届全国人大的作法ღ✿ღ,这四届全国人大归侨代表皆为35名ღ✿ღ。
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大应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ღ✿ღ。这里所指归侨人数较多的地区ღ✿ღ,其一ღ✿ღ,是指省与省之间的比较而言ღ✿ღ,如广东ღ✿ღ、福建等省的归侨人数就较多ღ✿ღ;其二ღ✿ღ,是就某一省之内某一个市ღ✿ღ、县与其他同级地区相比而言ღ✿ღ。这就是说ღ✿ღ,归侨人数较多的省ღ✿ღ、市ღ✿ღ、县的地方人大中ღ✿ღ,都应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人民代表ღ✿ღ。至于归侨代表名额多少ღ✿ღ,则由地方人大做出决定ღ✿ღ。
组织社会团体是包括归侨ღ✿ღ、侨眷在内的中国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ღ✿ღ。我国宪法规定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ღ✿ღ、出版ღ✿ღ、集会ღ✿ღ、结社ღ✿ღ、游行ღ✿ღ、示威的自由ღ✿ღ。归侨ღ✿ღ、侨眷可以与其他中国公民一道ღ✿ღ,组织或参加法律规定允许组织的社会团体ღ✿ღ,如组织或参加各种协会ღ✿ღ、学会ღ✿ღ、联合会ღ✿ღ、研究会ღ✿ღ、基金会ღ✿ღ、联谊会ღ✿ღ、促进会ღ✿ღ、商会等社会团体ღ✿ღ。归侨ღ✿ღ、侨眷还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ღ✿ღ,组织成立由归侨ღ✿ღ、侨眷参加的社会团体ღ✿ღ,例如北京菲律宾归国华侨联谊会ღ✿ღ、北京缅甸归国华侨联谊会ღ✿ღ、北京印尼泅水同学校友会等ღ✿ღ。成立这些具有“侨”字特色的民间社会团体是归侨ღ✿ღ、侨眷一项重要的权利ღ✿ღ。正因如此ღ✿ღ,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ღ✿ღ,归侨ღ✿ღ、侨眷在国内各地成立了数以千计的不同形式的联谊会ღ✿ღ、校友会ღ✿ღ、学会ღ✿ღ、协会等ღ✿ღ。
应当指出的是ღ✿ღ,归侨ღ✿ღ、侨眷组织的这些民间社会团体ღ✿ღ,必须按照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ღ✿ღ,依法申请登记成立ღ✿ღ。应当强调指出的是ღ✿ღ: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单位ღ✿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ღ✿ღ,由归侨ღ✿ღ、侨眷组成的全国性的人民团体ღ✿ღ,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ღ✿ღ、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ღ✿ღ,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ღ✿ღ,不需要向民政部门提请登记注册ღ✿ღ。地方归国华侨联合会作为中国侨联的团体会员ღ✿ღ,也同样可以享受这方面的待遇ღ✿ღ。除此之外ღ✿ღ,归侨ღ✿ღ、侨眷成立其他社会团体都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ღ✿ღ,办理申请成立手续ღ✿ღ,并经民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方可开展活动ღ✿ღ。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ღ✿ღ:“归侨ღ✿ღ、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ღ✿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ღ✿ღ。”该规定包含如下内容ღ✿ღ:
由于具有社团法人性质特点的归侨联合会享有法律规定的经营ღ✿ღ、管理属于其所有的这部分财产的民事权利ღ✿ღ,且归侨联合会经营ღ✿ღ、管理的财产需要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ღ✿ღ,因此ღ✿ღ,《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确认归侨ღ✿ღ、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享有管理属于其管理的这部分财产的权利ღ✿ღ,是对其他基本法有关规定的重申ღ✿ღ。重申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归侨ღ✿ღ、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ღ✿ღ。
归侨ღ✿ღ、侨眷依法成立的各级归侨联合会的一切合法财产都要得到法律的保护ღ✿ღ。如果有关法律规定归侨ღ✿ღ、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对于其管理的财产享有所有权ღ✿ღ,即占有ღ✿ღ、使用ღ✿ღ、处分ღ✿ღ、受益权益ღ✿ღ,那么ღ✿ღ,《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就是要保护这个完整的所有权ღ✿ღ;如果有关法律规定归侨ღ✿ღ、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对属于其管理的财产只有行使部分财产所有权ღ✿ღ,或只行使占有ღ✿ღ、使用ღ✿ღ、受益权而没有处分权ღ✿ღ,或只行使占有ღ✿ღ、使用权益ღ✿ღ,《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也只保护归侨ღ✿ღ、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对财产行使部分权能的权益ღ✿ღ。对于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或借口ღ✿ღ,或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或集体的财产的违法行为ღ✿ღ,归侨ღ✿ღ、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有权以法人的资格依法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ღ✿ღ,请求以确认所有权ღ✿ღ、恢复原状ღ✿ღ、返还原物ღ✿ღ、排除妨碍ღ✿ღ、赔偿损失的方式给予保护ღ✿ღ;还可以通过提起诉讼ღ✿ღ,要求以刑事制裁即对侵权行为者给予刑事处罚的方式给予保护ღ✿ღ;也可请求运用行政制裁的措施给予保护ღ✿ღ。
我国安置回国定居的华侨的企业ღ✿ღ,以企业所有制的性质分类ღ✿ღ,可分为全民所有制国有农场或其他企业ღ✿ღ,集体所有制的农场ღ✿ღ、林场ღ✿ღ、渔场或其他企业ღ✿ღ。如果以企业行政隶属关系来分类ღ✿ღ,则可分为ღ✿ღ:
华侨农场ღ✿ღ、林场ღ✿ღ,共有84个ღ✿ღ。这些属侨务部门领导的国有华侨农场ღ✿ღ、林场及其企业ღ✿ღ,其财产属国家所有ღ✿ღ。这些农场ღ✿ღ、林场受国家委托ღ✿ღ,在国家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享有经营ღ✿ღ、管理这部分财产的权利ღ✿ღ。
回国定居的归侨被安置在这些部门的农ღ✿ღ、林场人数不少ღ✿ღ。在华侨农ღ✿ღ、林场尚未建立起来之前ღ✿ღ,回国定居的归侨绝大部分是安置在这些国有农ღ✿ღ、林场之中的ღ✿ღ。20世纪60年代以前回国的华侨被安置在这些国有农ღ✿ღ、林场ღ✿ღ,是与国内其他职工混合安排的ღ✿ღ;70年代回国的以越南难侨为主的华侨ღ✿ღ,则采取集体安置的办法ღ✿ღ,即把归侨集中在一起组成一个生产小组ღ✿ღ、生产队ღ✿ღ,单独在一个分场从事劳动ღ✿ღ。但分场仍统属总场领导ღ✿ღ,是农业部或林业部管理下的全民所有制的农场ღ✿ღ、企业之一ღ✿ღ。分场的财产属国家所有ღ✿ღ。分场的归侨ღ✿ღ、侨眷是受国家的委托ღ✿ღ,在国家法律的允许范围内经营或承包经营这里的国家财产ღ✿ღ。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确认要扶持和保护安置归侨农ღ✿ღ、林场等企业ღ✿ღ,是因为安置归侨的农ღ✿ღ、林场等企业目前面临着许多实际的困难和遇到实际的问题ღ✿ღ。建国以来ღ✿ღ,我国政府在农业ღ✿ღ、林业ღ✿ღ、侨务等系统安置了大量的归侨ღ✿ღ、难侨ღ✿ღ。在党和人民政府的关怀和重视下ღ✿ღ,许多农场ღ✿ღ、林场等企业的经济有了很大发展ღ✿ღ,生产力水平有很大的提高ღ✿ღ,职工的生活水平及接受文化ღ✿ღ、教育等条件也有很大的改善ღ✿ღ,这是好的一面ღ✿ღ。同时ღ✿ღ,由于种种原因ღ✿ღ,目前不少安置归侨的农场ღ✿ღ、林场在发展生产ღ✿ღ、改善职工生活等方面遇到了困难ღ✿ღ,面临一系列具体问题ღ✿ღ。如ღ✿ღ,84个华侨农场大多数设立在广东ღ✿ღ、福建ღ✿ღ、广西ღ✿ღ、云南ღ✿ღ、海南ღ✿ღ、江西ღ✿ღ、吉林等省ღ✿ღ、自治区经济基础比较落后ღ✿ღ、交通不太方便ღ✿ღ、气候及自然条件较差ღ✿ღ、土地较为贫瘠的“老”(老革命根据地地区)ღ✿ღ、“少”(少数民族集居的地区)ღ✿ღ、“边”(边疆或者离中心城市ღ✿ღ、城镇较远的地区)ღ✿ღ、“山”(山区或交通不便的山区)ღ✿ღ、“穷”(指经济基础比较落后ღ✿ღ,老百姓生活比较贫困的地区)的地方ღ✿ღ。因此ღ✿ღ,华侨农场发展经济ღ✿ღ,必然会遇到一系列困难和问题ღ✿ღ,如缺乏资金ღ✿ღ、技术ღ✿ღ、设备和人才等ღ✿ღ。此外ღ✿ღ,某些不合理的经济体制ღ✿ღ,不灵通的信息条件以及新回国定居的难侨大多文化教育程度较低等ღ✿ღ,也是华侨农场ღ✿ღ、林场在经济上难以起步和翻身的重要原因ღ✿ღ。
1985年以来ღ✿ღ,我国政府决定对华侨农场进行经济体制改革ღ✿ღ,并给予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必要的财政补贴ღ✿ღ。经过改革ღ✿ღ,华侨农场有了明显的变化ღ✿ღ。农场由单一产业结构向农工商综合经营的方向转变ღ✿ღ,工农业总产值有很大增长ღ✿ღ,职工的生活也有了明显的改善ღ✿ღ。但是华侨农场的发展是不平衡的ღ✿ღ,而且许多华侨农场目前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和困难ღ✿ღ。除了华侨农场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问题外ღ✿ღ,农林系统安置归ღ✿ღ、难侨的农场ღ✿ღ、林场等企业也存在同样的问题ღ✿ღ。这些安置归ღ✿ღ、难侨的农场ღ✿ღ、林场等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非归侨ღ✿ღ、侨眷自身可以解决时ღ✿ღ,就需要国家对这些农场ღ✿ღ、林场及其企业给予扶持和保护ღ✿ღ,以支持其经济发展ღ✿ღ。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ღ✿ღ:“国家对安置归侨的农场ღ✿ღ、林场等企业给予扶持学长塞跳D开最大挡不能掉XSღ✿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其合法使用的土地ღ✿ღ,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ღ✿ღ。”此规定的主要内容是ღ✿ღ:
从安置归侨的农场ღ✿ღ、林场等企业的生存发展的过程来看ღ✿ღ,总的说来学长塞跳D开最大挡不能掉XSღ✿ღ,近年来ღ✿ღ,国家对这些安置归侨的农场ღ✿ღ、林场ღ✿ღ,尤其是华侨农场ღ✿ღ、林场是比较关心和支持的ღ✿ღ,国家对这些农ღ✿ღ、林场的扶持也是大量的ღ✿ღ,多方面的ღ✿ღ。具体表现为ღ✿ღ:
一是支持华侨农ღ✿ღ、林场等企业深入开展经济体制改革ღ✿ღ。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ღ✿ღ:走我国农村改革的道路ღ✿ღ,改革现行的农ღ✿ღ、林场经济体制ღ✿ღ,逐步调整产业结构ღ✿ღ,扩大生产经营者的自主权ღ✿ღ,充分调动归侨ღ✿ღ、难侨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ღ✿ღ,促进生产发展ღ✿ღ,实现勤劳致富ღ✿ღ,进行经济体制改革ღ✿ღ;支持华侨农场ღ✿ღ、林场认真实行和努力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ღ✿ღ,根据生产需要和群众的意愿ღ✿ღ,积极发展家庭农场和各行各业的承包户ღ✿ღ、专业户ღ✿ღ、联合体ღ✿ღ,以及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ღ✿ღ,大力发展多种经营ღ✿ღ,广开生产门路ღ✿ღ,使农ღ✿ღ、林场的土地经营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ღ✿ღ,使尽可能多的归侨ღ✿ღ、难侨逐步从土地或农场分离出来ღ✿ღ,分别进入社会各个产业行列ღ✿ღ,力求做到人尽其才ღ✿ღ,各得其所ღ✿ღ;通过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优惠政策的扶持ღ✿ღ,积极培养归侨ღ✿ღ、难侨在生产经营中自我发展ღ✿ღ、自我积累的能力ღ✿ღ,使其充满生机ღ✿ღ。支持华侨农场等搞好农场的领导体制改革ღ✿ღ,搞好农场等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改革及对部分归侨ღ✿ღ、难侨及其子女给予重新调整ღ✿ღ、安置ღ✿ღ,是国家支持农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重点ღ✿ღ。
二是在一定的时期内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ღ✿ღ。对安置归侨ღ✿ღ、难侨的华侨农场ღ✿ღ、林场ღ✿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ღ✿ღ。包括ღ✿ღ:拨发调整安置归侨ღ✿ღ、难侨的费用ღ✿ღ,拨款支持华侨农场ღ✿ღ、林场进行经济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ღ✿ღ;在一定时期内减免对华侨农场ღ✿ღ、林场征纳有关税收ღ✿ღ;为调整华侨农场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ღ✿ღ,促进生产发展ღ✿ღ,农业银行ღ✿ღ、工商银行等应对这些农ღ✿ღ、林场发放贴息贷款ღ✿ღ,以扶持华侨农场ღ✿ღ、林场的归侨ღ✿ღ、难侨尽快摆脱贫困ღ✿ღ,扶持华侨农场中的归侨ღ✿ღ、难侨兴办家庭农场ღ✿ღ,发展各种专业户ღ✿ღ、承包户ღ✿ღ、个体户以及集资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其他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ღ✿ღ;提供华侨事业费用的补助ღ✿ღ,帮助华侨农场改善生产特别是生活条件ღ✿ღ,兴办文化ღ✿ღ、教育ღ✿ღ、卫生等公共设施以提高归侨及其子女的心身健康素质及文化教育的水平ღ✿ღ。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ღ✿ღ,安置归侨ღ✿ღ、难侨的国有华侨农ღ✿ღ、林场ღ✿ღ,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ღ✿ღ,但华侨农ღ✿ღ、林场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ღ✿ღ,对农ღ✿ღ、林场的动产和不动产行使占有ღ✿ღ、使用ღ✿ღ、处分ღ✿ღ、受益的权利ღ✿ღ;对土地行使使用权ღ✿ღ,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ღ✿ღ。各级政府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ღ✿ღ,对安置归侨的农场ღ✿ღ、林场及其企业给予扶持外ღ✿ღ,还应根据《民法通则》ღ✿ღ、《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保护这些安置归侨的农场ღ✿ღ、林场等企业对属于其所有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及属农ღ✿ღ、林场使用的合法土地的使用权不受侵犯ღ✿ღ,保证这些安置归侨的农场ღ✿ღ、林场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财产行使权能ღ✿ღ,充分ღ✿ღ、合理ღ✿ღ、有效地利用或开发土地资源ღ✿ღ,以发展工农业生产ღ✿ღ。
归侨ღ✿ღ、侨眷依法建立起许多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ღ✿ღ;投资范围广泛ღ✿ღ,资金来源也不同ღ✿ღ。从投资的实际情况来看ღ✿ღ,性质可分为二类ღ✿ღ:一是归侨ღ✿ღ、侨眷以集体名义合股投资兴办的各种工商企业及农业等ღ✿ღ,这是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ღ✿ღ。这类企业目前在侨乡地区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ღ✿ღ,是归侨ღ✿ღ、侨眷投资兴办各种工商企业的主要形式ღ✿ღ。二是归侨ღ✿ღ、侨眷以个人名义独资兴办的各类工商企业ღ✿ღ。这是属于个体或私营性质的工商企业ღ✿ღ,投资者称为“侨属”ღ✿ღ、“侨营”私营企业者或个体工商业者ღ✿ღ。这类企业目前在侨乡不断发展ღ✿ღ。有的已发展为由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ღ✿ღ,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ღ✿ღ;有的已发展为以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ღ✿ღ,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ღ✿ღ,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股份有限公司ღ✿ღ,有的属于合伙企业ღ✿ღ,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ღ✿ღ,共同出资ღ✿ღ、合伙经营ღ✿ღ、共享收益ღ✿ღ、共担风险ღ✿ღ,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ღ✿ღ。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ღ✿ღ:“国家鼓励和引导归侨ღ✿ღ、侨眷依法投资兴办产业ღ✿ღ,特别是兴办高新技术企业ღ✿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ღ✿ღ,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ღ✿ღ。该规定包含了以下内容ღ✿ღ:
归侨ღ✿ღ、侨眷投资兴办的企业从投资性质来看ღ✿ღ,有全民所有制企业ღ✿ღ、有集体所有制企业ღ✿ღ、有私营个体所有制企业ღ✿ღ;从投资的方式来看ღ✿ღ,有归侨学长塞跳D开最大挡不能掉XSღ✿ღ、侨眷与其境外亲友共同投资的合资企业ღ✿ღ、合作企业ღ✿ღ,合伙企业ღ✿ღ、乡镇企业ღ✿ღ;从投资的领域来看ღ✿ღ,有商业ღ✿ღ、工业ღ✿ღ、金融ღ✿ღ、农业ღ✿ღ、科技公海赌赌船710app网站首页欢迎您ღ✿ღ、文化ღ✿ღ、教育ღ✿ღ、体育等行业ღ✿ღ;在工业中还可投资兴办现代高新技术企业ღ✿ღ、劳动密集型企业或技术密集型企业等ღ✿ღ;在农业中还可投资兴办林业ღ✿ღ、渔业ღ✿ღ、副业生产ღ✿ღ,投资开发荒山荒地等ღ✿ღ。总之不论归侨ღ✿ღ、侨眷投资兴办的是什么类型的企业ღ✿ღ,也不论归侨ღ✿ღ、侨眷投资兴办的企业规模大小ღ✿ღ、技术水平如何ღ✿ღ,只要是依照法律规定兴办的ღ✿ღ,国家都应当依法予以保护ღ✿ღ。并给予鼓励和支持ღ✿ღ。对于归侨ღ✿ღ、侨眷迎合时代需要ღ✿ღ,投资兴办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型企业ღ✿ღ、环保型企业ღ✿ღ、技术密集型企业ღ✿ღ,国家更是给予鼓励和扶持ღ✿ღ。
这种支持是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和前提下进行的ღ✿ღ。这就是说ღ✿ღ,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ღ✿ღ,对归侨ღ✿ღ、侨眷依法投资的企业ღ✿ღ,都应当给予支持ღ✿ღ。支持的内容是广泛的ღ✿ღ。比如一些地方政府除了承认归侨ღ✿ღ、侨眷投资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并给予鼓励外ღ✿ღ,对办工商企业者ღ✿ღ,有关部门还可从如下方面给予支持ღ✿ღ:各级工商部门对归侨ღ✿ღ、侨眷申请兴办各种集体或个体的企业ღ✿ღ,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依法及时给予办理营业执照ღ✿ღ;有关部门应依法提供有关发展生产的信息与材料ღ✿ღ;税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ღ✿ღ,酌情定期减征或免征税收ღ✿ღ;银行系统可依法采取低息或贴息贷款的办法帮助归侨ღ✿ღ、侨眷进行技术改造ღ✿ღ;对归侨ღ✿ღ、侨眷投资发展开发性农业生产者ღ✿ღ,如承包开发荒山ღ✿ღ、荒地ღ✿ღ、滩涂者ღ✿ღ,在其生产的产品如果树ღ✿ღ、菜园ღ✿ღ、森林ღ✿ღ、庄稼及海产品尚未收成之际ღ✿ღ,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依法在承包费ღ✿ღ、管理费方面给予照顾ღ✿ღ;特别是对开荒种树ღ✿ღ、育林ღ✿ღ、栽培果林者ღ✿ღ,还可根据这些农ღ✿ღ、林作物的收获时间较长的特点ღ✿ღ,给予更多的优惠照顾ღ✿ღ,以保证承包栽种者能在从事生产或经济活动中获取一定的好处ღ✿ღ,从而调动他们从事这方面活动的积极性ღ✿ღ。此外ღ✿ღ,对归侨ღ✿ღ、侨眷境外的亲友ღ✿ღ,为其发展工商企业ღ✿ღ、农业等提供的帮助ღ✿ღ,如进口小型生产工具ღ✿ღ、物品ღ✿ღ、优良种子ღ✿ღ、种苗等ღ✿ღ,也可允许进口ღ✿ღ,并积极给予办理有关手续ღ✿ღ。对投资兴办的是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给予立项ღ✿ღ、土地审批ღ✿ღ、税收等方面的优惠ღ✿ღ、优先和其他方面的政策倾斜ღ✿ღ。中西部地区还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ღ✿ღ,鼓励归侨ღ✿ღ、侨眷企业的发展ღ✿ღ。
归侨ღ✿ღ、侨眷投资的合法权益是多方面的ღ✿ღ。如有依法自由地选择投资项目ღ✿ღ、投资金额的权利ღ✿ღ;有以个体工商户ღ✿ღ、承包经营户ღ✿ღ、个人合伙或集体联营的方式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ღ✿ღ;有依据法律签订合同ღ✿ღ、协议从事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一切合法的活动的权利ღ✿ღ;投资后ღ✿ღ,归侨ღ✿ღ、侨眷还享有收益的权利ღ✿ღ。总之ღ✿ღ,归侨ღ✿ღ、侨眷投资无论是兴办集体的个体的工商企业ღ✿ღ、农业ღ✿ღ、林业ღ✿ღ、牧业ღ✿ღ、副业ღ✿ღ、渔业ღ✿ღ,还是兴办现代的高新技术企业ღ✿ღ、环保型企业ღ✿ღ、技术密集型企业ღ✿ღ,其合法的权益法律都给予保护ღ✿ღ,并保证这些权益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侵犯ღ✿ღ。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归侨ღ✿ღ、侨眷投资意愿ღ✿ღ,不能强迫归侨ღ✿ღ、侨眷缴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税款ღ✿ღ,不能对归侨ღ✿ღ、侨眷的工商业者强行摊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各项款目学长塞跳D开最大挡不能掉XSღ✿ღ。当前公海赌赌船710app网站首页欢迎您ღ✿ღ,一些地方ღ✿ღ、一些部门对归侨ღ✿ღ、侨眷投资兴办的企业乱收费ღ✿ღ、乱收税现象严重ღ✿ღ,致使归侨ღ✿ღ、侨眷企业ღ✿ღ,难以正常生存和发展ღ✿ღ。归侨ღ✿ღ、侨眷对此反应强烈ღ✿ღ。因此ღ✿ღ,一方面ღ✿ღ,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要求有关部门不能对归侨ღ✿ღ、侨眷兴办的企业乱收费ღ✿ღ、乱收税ღ✿ღ,对带头乱收税费的人员应予以行政制裁ღ✿ღ,以杜绝此类违法行为事件的发生ღ✿ღ。另一方面ღ✿ღ,归侨ღ✿ღ、侨眷也要自觉地拿起法律武器ღ✿ღ,与各种乱收费ღ✿ღ、乱收税的违法行为做斗争ღ✿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ღ✿ღ。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ღ✿ღ:“国家依法维护归侨ღ✿ღ、侨眷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ღ✿ღ。用人单位及归侨ღ✿ღ、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ღ✿ღ,缴纳社会保险费用ღ✿ღ。”“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ღ✿ღ、侨眷ღ✿ღ,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ღ✿ღ。”该规定包含了以下内容ღ✿ღ: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ღ✿ღ,对公民在年老ღ✿ღ、疾病ღ✿ღ、伤残ღ✿ღ、失业ღ✿ღ、遭遇灾害ღ✿ღ,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ღ✿ღ,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ღ✿ღ,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ღ✿ღ。各国社会保障的项目虽然广泛繁杂ღ✿ღ,各有差异ღ✿ღ,但概括起来一般包括社会保险ღ✿ღ、社会救济ღ✿ღ、社会福利ღ✿ღ、社会互助和优抚安置等几大体系ღ✿ღ。我国的社会发展是朝着建立较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保障制度方向发展的ღ✿ღ。作为我国公民重要组成部分的归侨ღ✿ღ、侨眷同样要与我国全体人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同步前进的ღ✿ღ。由于归侨ღ✿ღ、侨眷的绝大部分是在农村或城镇居住工作和生活的ღ✿ღ。他们有的是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作ღ✿ღ,有的是在乡镇集体企业工作ღ✿ღ,有的是在中外合资ღ✿ღ、合作经营企业工作ღ✿ღ,有的则是在个体ღ✿ღ、私营企业工作ღ✿ღ,有的是在华侨农林场工作ღ✿ღ,有的甚至是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劳动ღ✿ღ。不管在哪一条战线ღ✿ღ,哪一个部门ღ✿ღ,哪一种行业工作ღ✿ღ,广大归侨ღ✿ღ、侨眷ღ✿ღ,都需要在年老疾病ღ✿ღ、伤残失业ღ✿ღ、遭遇灾害ღ✿ღ、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得到社会的救济ღ✿ღ,得到应有的生活保障ღ✿ღ,使之老有所养ღ✿ღ、老有所乐ღ✿ღ。特别是安置在农林场等企业的归侨ღ✿ღ、难侨ღ✿ღ,目前生活还比较困难ღ✿ღ,他们迫切希望各级政府对他们能够建立一套比较系统的社会保障体系ღ✿ღ;地方侨务部门也有这样的要求和希望ღ✿ღ。
这里所指依法保护ღ✿ღ,主要是依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ღ✿ღ。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有一系列具体的规定ღ✿ღ。其规定ღ✿ღ:“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ღ✿ღ,建立社会保险制度ღ✿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ღ✿ღ,使劳动者在年老ღ✿ღ、患病ღ✿ღ、工伤ღ✿ღ、失业ღ✿ღ、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ღ✿ღ。”“劳动者下列情况下ღ✿ღ,依法得到社会保险待遇ღ✿ღ:退休ღ✿ღ,患病ღ✿ღ、负伤ღ✿ღ,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ღ✿ღ,失业ღ✿ღ,生育ღ✿ღ。劳动者死亡后ღ✿ღ,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ღ✿ღ。”“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ღ✿ღ。这就是说ღ✿ღ,《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内容ღ✿ღ,归侨ღ✿ღ、侨眷是同样可以享受的ღ✿ღ,即国家要保护归侨ღ✿ღ、侨眷上述劳动保障权益ღ✿ღ。
这是结合我国当前养老保险等实际情况提出的ღ✿ღ。在我国ღ✿ღ,走双向缴纳保险费用ღ✿ღ,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特点和实际需要的ღ✿ღ。我国《劳动法》规定ღ✿ღ:“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ღ✿ღ。国家提倡劳动者进行储蓄性保险ღ✿ღ。”根据《劳动法》规定ღ✿ღ,由用人单位和归侨ღ✿ღ、侨眷职工双方依法参加当地社会保险ღ✿ღ,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非常必要的ღ✿ღ。“用人单位”是指使用归侨ღ✿ღ、侨眷的单位ღ✿ღ,既指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ღ✿ღ,也指中外合资ღ✿ღ、合作经营企业ღ✿ღ、私营ღ✿ღ、个体ღ✿ღ、集体企业等ღ✿ღ。总之ღ✿ღ,凡是雇用归侨ღ✿ღ、侨眷职工的单位都要依法为归侨ღ✿ღ、侨眷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ღ✿ღ,并办理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手续ღ✿ღ。现在的实际情况是经济效益好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能依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ღ✿ღ,而大量集体ღ✿ღ、私营ღ✿ღ、个体企业则对参加社会保险没有兴趣ღ✿ღ,无此法律意识ღ✿ღ。这些企业不参加社会保险ღ✿ღ,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ღ✿ღ。许多归侨ღ✿ღ、侨眷当他们年轻力壮时为这些企业创造许多效益ღ✿ღ,创造许多财富ღ✿ღ,当他们离开这些企业病残疾苦时ღ✿ღ,则无人问津他们ღ✿ღ。因此立法要求用人单位要为归侨ღ✿ღ、侨眷缴纳社会保险费用ღ✿ღ,让归侨ღ✿ღ、侨眷参加当地社会保险ღ✿ღ,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侨益ღ✿ღ,使之不受侵犯ღ✿ღ。与之同时ღ✿ღ,法律也要求归侨ღ✿ღ、侨眷职工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ღ✿ღ。由于我国实行双向缴纳保险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ღ✿ღ,即一方面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ღ✿ღ,另一方面由职工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ღ✿ღ。只有双方都缴纳保险费用ღ✿ღ,社会保险部门才会有足够的资金ღ✿ღ。当归侨ღ✿ღ、侨眷职工需要社会保险费用时ღ✿ღ,保险部门才会为归侨ღ✿ღ、侨眷职工发放足额的社会保险金额ღ✿ღ。
对困难的归侨ღ✿ღ、侨眷实行社会救济ღ✿ღ,是近年来我国侨务扶贫的一项重要内容ღ✿ღ。国家和地方的做法主要有以下方面ღ✿ღ:一是对早期归国的老归侨干部职工给予生活补助ღ✿ღ。如1986年ღ✿ღ、国务院侨办等部门做出了对原在国外侨团ღ✿ღ、侨校ღ✿ღ、侨报长期工作和原南洋华侨机工回国服务团成员给予生活补助的决定ღ✿ღ。上海市于1996年也做出规定ღ✿ღ,对全市无业的早期归国华侨发放生活困难补助ღ✿ღ。二是对鳏寡孤独的老归侨给予生活困难补助ღ✿ღ。这方面广东省走在全国的前列ღ✿ღ。早在1992年广东省侨办等有关部门就做出决定ღ✿ღ:对鳏寡孤独ღ✿ღ、年迈体衰ღ✿ღ、丧失劳动能力ღ✿ღ、无依无靠ღ✿ღ、无经济来源而未列入“五保户”的归侨ღ✿ღ,要列为“五保户”待遇来对待ღ✿ღ,享受乡镇统筹粮款供给ღ✿ღ,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费ღ✿ღ,有敬老院的要让其参加和供养ღ✿ღ,并要定期进行慰问ღ✿ღ,了解生活情况ღ✿ღ,及时为其排忧解难ღ✿ღ。三是对归侨ღ✿ღ、侨眷进行扶贫致富工作ღ✿ღ。浙江省规定ღ✿ღ,归侨侨眷与全体农民一道参加地方社保统筹规划ღ✿ღ。湖北ღ✿ღ、福建ღ✿ღ、江苏ღ✿ღ、河北ღ✿ღ、上海ღ✿ღ、山东ღ✿ღ、吉林等省市规定ღ✿ღ:扶持归侨ღ✿ღ、侨眷发展生产ღ✿ღ、脱贫致富是侨务工作的内容ღ✿ღ。虽然近些年各地在扶持贫困归侨发展生产ღ✿ღ,改善生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ღ✿ღ,使归侨ღ✿ღ、侨眷开始部分脱贫ღ✿ღ,但也应看到ღ✿ღ,当前仍有不少归侨ღ✿ღ、侨眷的温饱问题尚未完全解决ღ✿ღ,还需要进一步帮助归侨ღ✿ღ、侨眷脱贫致富ღ✿ღ。因此ღ✿ღ,要把扶贫工作不仅列入侨务工作的重要内容ღ✿ღ,而且列入地方政府的工作内容来抓ღ✿ღ,如对侨属企业的发展采取倾斜的政策ღ✿ღ,鼓励和扶持归侨ღ✿ღ、侨眷兴办小型的个体ღ✿ღ、私营或合伙企业ღ✿ღ,帮助归侨ღ✿ღ、侨眷解决就业或再就业问题等ღ✿ღ,以使广大归侨ღ✿ღ、侨眷早日脱贫致富ღ✿ღ。
房屋是我国公民生活居住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ღ✿ღ,每个国家都很关心本国公民的住房问题ღ✿ღ,并制定法律保护本国公民私有房屋的合法性ღ✿ღ。作为人民共和国ღ✿ღ,中国政府历来重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房屋的所有权ღ✿ღ。如我国宪法历来都明确规定ღ✿ღ,“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ღ✿ღ、储蓄ღ✿ღ、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ღ✿ღ。国务院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ღ✿ღ,发布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ღ✿ღ,条例规定ღ✿ღ,“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ღ✿ღ。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ღ✿ღ、毁坏城市私有房屋”ღ✿ღ。此外ღ✿ღ,各省还颁布了许多关于保护城乡居民ღ✿ღ、农民私有房屋的条例ღ✿ღ。许多重点侨乡省份如广东省ღ✿ღ、福建省还专门制定一些保护华侨ღ✿ღ、归侨ღ✿ღ、侨眷私有房屋所有权不受侵犯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ღ✿ღ。广东省于1995年制定了《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的规定》和《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租赁规定》ღ✿ღ,福建省于1997年制定了《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ღ✿ღ;江苏省侨办ღ✿ღ、省建设委员会于1995年通过了《关于城镇归侨侨眷私房拆迁补偿移民留学ღ✿ღ,ღ✿ღ、安置的意见》ღ✿ღ;浙江省政府1996年颁布了《关于解决华侨私房换约续租问题的若干意见》ღ✿ღ;北京市政府1997年颁布了《关于解决华侨ღ✿ღ、归侨ღ✿ღ、侨眷出租私房使用权问题的意见通知》等ღ✿ღ。总之ღ✿ღ,宪法有关保护公民私有房屋不受侵犯的规定及国务院ღ✿ღ、重点侨乡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保护包括归侨ღ✿ღ、侨眷在内的我国公民私有房屋所有权不受侵犯等有关规定ღ✿ღ,为本法确定保护归侨ღ✿ღ、侨眷私有房屋所有权的规定奠定了基础ღ✿ღ。
进入21世纪以来ღ✿ღ,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时期ღ✿ღ。各种不同种类ღ✿ღ、不同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形成和发展壮大ღ✿ღ,成为当前及今后房地产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ღ✿ღ,从而打破了计划经济时期ღ✿ღ,房地产建设主要集中在以国家建设为主的做法上ღ✿ღ。与之同时ღ✿ღ,包括归侨ღ✿ღ、侨眷在内的许多中国公民已不再像过去那样ღ✿ღ,主要靠国家ღ✿ღ、单位ღ✿ღ、企业分房来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ღ✿ღ,而是采取自己掏钱ღ✿ღ,分期付款ღ✿ღ、借贷购房等方式来解决住房问题ღ✿ღ,使得包括归侨ღ✿ღ、侨眷在内的中国公民的私房大量增加ღ✿ღ。因此ღ✿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势下ღ✿ღ,依法保护归侨ღ✿ღ、侨眷私有房屋的合法权益ღ✿ღ,特别是保护他们的房屋在被征用ღ✿ღ、拆迁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损害ღ✿ღ,已成为当前及今后侨务立法的重要内容ღ✿ღ。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ღ✿ღ,“国家依法保护归侨ღ✿ღ、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ღ✿ღ。依法征用ღ✿ღ、拆迁归侨ღ✿ღ、侨眷私有房屋的ღ✿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ღ✿ღ。”该规定体现以下内容ღ✿ღ:
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ღ✿ღ,这个所有权包括占有ღ✿ღ、使用ღ✿ღ、处分ღ✿ღ、受益权ღ✿ღ。这四方面的权能构成完整的所有权的内容ღ✿ღ。尤其是对公民个人的财产而言ღ✿ღ,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包括占有ღ✿ღ、使用ღ✿ღ、处分ღ✿ღ、受益等方面权能ღ✿ღ,而不是仅行使某一方面的权能ღ✿ღ。依此类推ღ✿ღ,归侨ღ✿ღ、侨眷对自己拥有的私有房屋也应享有完整的所有权ღ✿ღ。过去ღ✿ღ,归侨ღ✿ღ、侨眷对自己的私有房屋经常只有名义上的所有权ღ✿ღ,而无对其房屋行使占有ღ✿ღ、使用的权能ღ✿ღ。这种把所有权与占有权ღ✿ღ、使用权相分离的做法是历史造成的ღ✿ღ,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含义的ღ✿ღ。确认归侨ღ✿ღ、侨眷的私有房屋的所有权是包括占有ღ✿ღ、使用ღ✿ღ、处分ღ✿ღ、受益在内的完整的所有权ღ✿ღ。
法律确认归侨ღ✿ღ、侨眷对自己的私有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ღ✿ღ,归侨ღ✿ღ、侨眷对自己的私有房屋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该房屋行使占有ღ✿ღ、使用ღ✿ღ、处分ღ✿ღ、受益的权能ღ✿ღ,国家法律就要给予保护ღ✿ღ,以不受他人的侵犯ღ✿ღ。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国家财力的限制ღ✿ღ,目前我国已落实的侨房不少只落实名义上的所有权ღ✿ღ,而对所有权中的使用权尚未完全落实ღ✿ღ。因此ღ✿ღ,归侨ღ✿ღ、侨眷要完全实现对自己私有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ღ✿ღ,还需要一定的时间ღ✿ღ,如果急于求成ღ✿ღ,就会欲速而不达ღ✿ღ。
从各地侵犯归侨欢迎公海来到赌船710ღ✿ღ!ღ✿ღ、侨眷私有房屋的具体情况ღ✿ღ,有两方面是特别明显的ღ✿ღ,其一ღ✿ღ,归侨ღ✿ღ、侨眷对自己的私有房屋只有行使所有权之名ღ✿ღ,而无行使占有ღ✿ღ、使用ღ✿ღ、处分ღ✿ღ、受益权之实ღ✿ღ。其二ღ✿ღ,有关部门在征用ღ✿ღ、拆迁归侨ღ✿ღ、侨眷私有房屋时ღ✿ღ,采取各种手段ღ✿ღ,侵犯其合法权益ღ✿ღ。因此ღ✿ღ,《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也特别重视从上述两方面来维护归侨ღ✿ღ、侨眷私有房屋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ღ✿ღ。为了使归侨ღ✿ღ、侨眷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ღ✿ღ,法律规定保护的内容有ღ✿ღ:
一是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征用ღ✿ღ、拆迁房屋时ღ✿ღ,应按规定给予合理补偿ღ✿ღ。补偿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ღ✿ღ。如可“按相当原有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或采取“结合成新的补偿”办法等ღ✿ღ。
二是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征用拆迁归侨ღ✿ღ、侨眷私有房屋后ღ✿ღ,对归侨ღ✿ღ、侨眷应按规定给予妥善安置ღ✿ღ。所谓妥善安置ღ✿ღ,内容是比较广泛的ღ✿ღ,如建设单位要充分考虑原有房屋的地段ღ✿ღ、交通方便的程度公海赌赌船710app网站首页欢迎您ღ✿ღ、原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大小等问题ღ✿ღ,以使被重新安置的归侨ღ✿ღ、侨眷能够满意或比较满意地迁往新居住地ღ✿ღ。
三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还具体规定ღ✿ღ,依法拆迁归侨ღ✿ღ、侨眷私有房屋的ღ✿ღ,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产权调换ღ✿ღ。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归侨ღ✿ღ、侨眷私有房屋被拆迁的ღ✿ღ,补偿安置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ღ✿ღ。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ღ✿ღ:“国家保护归侨ღ✿ღ、侨眷的侨汇收入”ღ✿ღ。侨汇是我国非外贸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ღ✿ღ。它一方面可以改善归侨ღ✿ღ、侨眷的生活水平ღ✿ღ,另一方面增加了国家的外汇收入ღ✿ღ,支援了国家经济建设ღ✿ღ,繁荣了侨乡的经济ღ✿ღ。这对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是大有益处的ღ✿ღ。20世纪50年代中期ღ✿ღ,周恩来总理就签署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指出ღ✿ღ:“侨汇是侨眷的合法收人ღ✿ღ,国家保护侨汇政策不仅是国家当前的政策ღ✿ღ,而且是国家的长远政策”ღ✿ღ。目前ღ✿ღ,国家对侨汇的政策ღ✿ღ,主要有ღ✿ღ:
我国政府曾根据历史的实际情况ღ✿ღ,规定国外华侨汇入的美元等外币ღ✿ღ,中国银行以外汇人民币支付ღ✿ღ,不能办理外币存款ღ✿ღ;要办外币存款还要用外汇买卖价重新折回美元ღ✿ღ。这种规定使侨汇美元受到不少套汇损失ღ✿ღ。1986年ღ✿ღ,中国银行做出规定ღ✿ღ,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向国内汇入侨汇款ღ✿ღ,除汇款人特殊要求外ღ✿ღ,一般不再折算外汇人民币汇人ღ✿ღ,直接用原币汇款(限美元ღ✿ღ、港币ღ✿ღ、英镑ღ✿ღ、日元ღ✿ღ、联邦德国马克及法国法郎等几种货币)ღ✿ღ,以便利侨汇收款人自愿办理境内居民的外币存款ღ✿ღ。
按照我国颁布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ღ✿ღ,工资ღ✿ღ、薪金全月收入额在1600元以上的ღ✿ღ,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ღ✿ღ。由于华侨从海外汇人赡养家属的侨汇并非是国内归侨ღ✿ღ、侨眷的工资ღ✿ღ、薪金个人所得ღ✿ღ,同时为了鼓励华侨寄外汇给国内的亲属ღ✿ღ,故我国政府决定ღ✿ღ,自20世纪80年代起免征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侨汇的个人所得税ღ✿ღ。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ღ✿ღ,“归侨ღ✿ღ、侨眷有权接受境外亲友的遗赠或者赠与ღ✿ღ。归侨ღ✿ღ、侨眷继承境外遗产的权益受法律保护ღ✿ღ。归侨ღ✿ღ、侨眷有权处分其在境外的财产ღ✿ღ。” 该规定体现以下内容ღ✿ღ:
遗产是指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ღ✿ღ。我国《继承法》就遗产的定义及范围做了规定ღ✿ღ。法律规定ღ✿ღ,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ღ✿ღ。包括ღ✿ღ:公民的收入ღ✿ღ、公民的房屋ღ✿ღ、储蓄和生活用品ღ✿ღ;公民的林木ღ✿ღ、牲畜和家禽ღ✿ღ;公民的文物ღ✿ღ、图书ღ✿ღ、资料ღ✿ღ;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ღ✿ღ;公民的著作权ღ✿ღ、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ღ✿ღ;公民的其他合法收入等等ღ✿ღ。遗赠ღ✿ღ,是指立遗嘱人以遗嘱方式将其财产一部或者全部(特留份除外)赠与特定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ღ✿ღ。一方是遗赠人ღ✿ღ,另一方是遗赠受领人ღ✿ღ。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ღ✿ღ,遗赠受领人可是自然人ღ✿ღ,亦可是法人ღ✿ღ。赠与ღ✿ღ,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交给受赠人所有的法律行为ღ✿ღ,赠与一方称赠与人ღ✿ღ,接受赠与的一方称受赠人ღ✿ღ。赠与的特点是赠与人承担义务ღ✿ღ,受赠人享有权利ღ✿ღ;赠与人减少财产ღ✿ღ,受赠人增加财产而且不向对方支付代价ღ✿ღ。归侨ღ✿ღ、侨眷享有继承或接受境外亲友的遗产ღ✿ღ、遗赠和赠与等应依《民法通则》ღ✿ღ、《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办理ღ✿ღ。
我国民法规定ღ✿ღ:“遗产的法定继承ღ✿ღ,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在死亡时住所地法律ღ✿ღ,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ღ✿ღ。《继承法》鉴于涉外继承的需要ღ✿ღ,参照一些国家的规定ღ✿ღ,为了便于施行ღ✿ღ,在第三十六条规定ღ✿ღ:“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ღ✿ღ,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ღ✿ღ,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ღ✿ღ。继承遗产的涉外规定是采取区别制ღ✿ღ,将遗产分为动产ღ✿ღ、不动产ღ✿ღ,分别适用不同原则ღ✿ღ。在国际上旅游探亲ღ✿ღ,ღ✿ღ,动产多数国家采取动产随人原则ღ✿ღ,不动产则采取随物原则ღ✿ღ。我国《继承法》采取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原则ღ✿ღ。比如ღ✿ღ,某外籍华人居住在美国ღ✿ღ,遗留有动产部分在美国ღ✿ღ,部分在中国ღ✿ღ,不动产在香港ღ✿ღ,其死亡时住所在美国ღ✿ღ,继承人是我国公民ღ✿ღ。按照我国继承法确定的准据法ღ✿ღ,其在美国的动产和在中国的动产均适用美国法ღ✿ღ,不动产适用香港法ღ✿ღ。
在我国《继承法》等所确定涉外遗产继承的原则中ღ✿ღ,仍有一例外ღ✿ღ,这就是《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ღ✿ღ、协定的ღ✿ღ,按照条约ღ✿ღ、协定办理”ღ✿ღ。建国以来ღ✿ღ;我国先后同苏联ღ✿ღ、美国ღ✿ღ、南斯拉夫ღ✿ღ、波兰签订了领事条约ღ✿ღ。这些条约ღ✿ღ,都有处理两国公民遗产问题的规定ღ✿ღ。我国的继承原则是ღ✿ღ,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签订条约的ღ✿ღ,就应以条约规定的继承原则办理ღ✿ღ;若无条约规定者ღ✿ღ,则以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ღ✿ღ。归侨ღ✿ღ、侨眷接受境外亲友遗赠与赠与ღ✿ღ,则可按我国《继承法》中有关涉外遗赠及赠与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ღ✿ღ。
归侨ღ✿ღ、侨眷在境外的财产ღ✿ღ,包括归侨回国定居之前ღ✿ღ,在国外创业积累ღ✿ღ、留存的正当财产ღ✿ღ;归侨ღ✿ღ、侨眷在境外亲友为其遗留或遗赠的那部分已成事实的财产ღ✿ღ;归侨ღ✿ღ、侨眷在境外的亲友赠与给归侨ღ✿ღ、侨眷的财产等ღ✿ღ。这些财产有的其所有权即属归侨ღ✿ღ、侨眷本人所有ღ✿ღ,有的财产经过转移后ღ✿ღ,其财产所有权才属归侨ღ✿ღ、侨眷所有ღ✿ღ。归侨ღ✿ღ、侨眷对属于其本人所有的财产ღ✿ღ,皆有权进行处分ღ✿ღ。国家对归侨ღ✿ღ、侨眷处分其在境外财产的权利应给予保护ღ✿ღ。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归侨ღ✿ღ、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ღ✿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ღ✿ღ,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ღ✿ღ。”“归侨ღ✿ღ、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ღ✿ღ,依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ღ✿ღ。”该规定体现以下内容ღ✿ღ:
首先是支持归侨ღ✿ღ、侨眷兴办公益事业ღ✿ღ。其次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ღ✿ღ,为归侨ღ✿ღ、侨眷兴办公益事业提供方便ღ✿ღ,如在审批手续ღ✿ღ、批拨土地ღ✿ღ、购买原材料及有关方面给予方便ღ✿ღ,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环节ღ✿ღ,节省办事的时间ღ✿ღ,讲求效益等ღ✿ღ。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归侨ღ✿ღ、侨眷兴办的公益事业ღ✿ღ;归侨ღ✿ღ、侨眷按照自己的意愿ღ✿ღ,在考虑国家需要的同时ღ✿ღ,选择兴办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ღ✿ღ,他人不得随意干扰或破坏ღ✿ღ;归侨ღ✿ღ、侨眷兴办公益事业的投资ღ✿ღ,即把个人的私有财产依法转移所有权时ღ✿ღ,他人不得非法侵占ღ✿ღ、吞并或挪用等ღ✿ღ。
1999年6月28日ღ✿ღ,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公益事业捐赠法》ღ✿ღ,共6章32条ღ✿ღ。这是一部包括保护华侨ღ✿ღ、华人ღ✿ღ、港澳台同胞在内的所有自愿捐赠者合法权益的法律ღ✿ღ。法律规范体现了鼓励海外侨胞捐赠和对侨胞们在国内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原则与精神ღ✿ღ。该法规定了对海外侨胞等捐赠优惠的措施ღ✿ღ:(1)企业所得税的优惠ღ✿ღ。公司及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ღ✿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ღ✿ღ。(2)个人所得税的优惠ღ✿ღ。(3)进口税的优惠ღ✿ღ。境外侨胞等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ღ✿ღ,依法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ღ✿ღ。(4)给予审批工程的支持和优惠ღ✿ღ。规定了侨务部门在侨胞捐赠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ღ✿ღ。法律规定ღ✿ღ,华侨向境内捐赠的ღ✿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ღ✿ღ,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ღ✿ღ。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ღ✿ღ:“在安置归侨的农场ღ✿ღ、林场等企业所在的地方ღ✿ღ,可以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学校和医疗保健机构ღ✿ღ,国家在人员ღ✿ღ、设备ღ✿ღ、经费等方面给予扶助ღ✿ღ。”第十四条规定ღ✿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ღ✿ღ、侨眷就业给予照顾ღ✿ღ,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ღ✿ღ。归侨学生ღ✿ღ、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ღ✿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ღ✿ღ。”第二十一条规定ღ✿ღ:“归侨ღ✿ღ、侨眷申请自费出境学习ღ✿ღ、讲学.或者因经商出境的ღ✿ღ,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ღ✿ღ。”该规定体现以下内容ღ✿ღ:
在升学方面ღ✿ღ,法律规定照顾的对象或范围只限于归侨学生ღ✿ღ、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ღ✿ღ,对归侨及华侨在国内的其他眷属如配偶ღ✿ღ、兄弟姐妹ღ✿ღ、子女的配偶ღ✿ღ、孙子女及外孙子女ღ✿ღ,以及与华侨ღ✿ღ、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等ღ✿ღ,没有规定要给予照顾ღ✿ღ。法律所指在“升学”方面的照顾ღ✿ღ,包括在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之外的各种升学的照顾ღ✿ღ。这就是说ღ✿ღ,归侨学生ღ✿ღ、归侨子女及华侨在国内的子女ღ✿ღ,无论是从初级中学向高级中学升学ღ✿ღ,还是从初ღ✿ღ、高级中学向职业教育ღ✿ღ、成年教育及大ღ✿ღ、中专业院校升学ღ✿ღ,国家有关部门都要根据归侨ღ✿ღ、侨眷的特点ღ✿ღ,给予适当照顾ღ✿ღ。对归侨学生ღ✿ღ、归侨子女及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方面的照顾ღ✿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ღ✿ღ。改革开放以来ღ✿ღ,党和国家根据新时期“侨教”的特点ღ✿ღ,制定了一系列适合新时期“侨教”的政策ღ✿ღ、方针ღ✿ღ,对华侨学生ღ✿ღ、归侨学生ღ✿ღ、归侨子女及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升学方面实行必要的照顾ღ✿ღ,如ღ✿ღ:确定暨南大学ღ✿ღ、华侨大学兼收归侨学生ღ✿ღ、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ღ✿ღ;对归侨ღ✿ღ、侨眷子女及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实行一视同仁ღ✿ღ、适当降分的照顾政策ღ✿ღ。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对归侨ღ✿ღ、侨眷在劳动就业方面给予照顾的内容ღ✿ღ,包括以下含义ღ✿ღ:一是属于本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归侨ღ✿ღ、侨眷都可适应本条规定ღ✿ღ,享受相关的优惠和照顾ღ✿ღ。对归侨ღ✿ღ、侨眷就业的照顾的对象扩大了范围ღ✿ღ,即所有归侨ღ✿ღ、侨眷在劳动就业中都可适应本条规定ღ✿ღ。二是规定了对归侨ღ✿ღ、侨眷给予照顾的内容ღ✿ღ。法律规定对归侨ღ✿ღ、侨眷在劳动就业上给予照顾的内容主要是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ღ✿ღ。提供指导和服务内容ღ✿ღ:如设立技术和技能培训学校ღ✿ღ,为归侨ღ✿ღ、侨眷从事电工ღ✿ღ、化工ღ✿ღ、艺工及其他技术提供培训ღ✿ღ,使他们具有寻找职业的技能和条件ღ✿ღ;为归侨公海赌赌船官网jc710ღ✿ღ、侨眷就业提供信息帮助ღ✿ღ,或者提供其他的服务ღ✿ღ。只要归侨ღ✿ღ、侨眷在就业过程中需要政府帮助ღ✿ღ,政府又有可能提供的服务和帮助都应该去做ღ✿ღ,这就是各级政府对归侨ღ✿ღ、侨眷在就业和再就业方面应负的责任ღ✿ღ。此外ღ✿ღ,侨务部门应为政府分忧ღ✿ღ,尽量多兴办各类就业指导技术学校ღ✿ღ,组织归侨ღ✿ღ、侨眷学习知识ღ✿ღ,掌握劳动技能ღ✿ღ,提高英语等水平ღ✿ღ,为劳动就业创造条件ღ✿ღ。
按照《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ღ✿ღ,对安置归侨的农场等在教育ღ✿ღ、卫生方面给予照顾的主要内容有ღ✿ღ:一是在安置归侨的农场ღ✿ღ、林场等企业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或企业部门ღ✿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ღ✿ღ,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学校ღ✿ღ。二是在安置归侨的农场ღ✿ღ、林场等企业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或企业部门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ღ✿ღ,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医疗保健机构ღ✿ღ。即根据我国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ღ✿ღ,华侨农场ღ✿ღ、林场设置合理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ღ✿ღ,形成系统的医疗卫生保健体系ღ✿ღ,保障归侨ღ✿ღ、侨眷的身心健康ღ✿ღ。三是国家应给予扶助ღ✿ღ。这里所指国家主要是指中央人民政府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ღ✿ღ。各级人民政府对华侨农场ღ✿ღ、林场在教育ღ✿ღ、卫生等方面的扶助ღ✿ღ,主要集中在教育ღ✿ღ、卫生人员方面的扶助公海赌赌船710检测路线ღ✿ღ。ღ✿ღ、教育教学ღ✿ღ、医疗卫生设备方面的扶助及经费方面的扶助ღ✿ღ。教育ღ✿ღ、卫生人员方面扶助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ღ✿ღ,如有计划地分配师范ღ✿ღ、医科大中专毕业生到华侨农场ღ✿ღ、林场从事教育和卫生工作ღ✿ღ;有计划地培训当地的教育ღ✿ღ、卫生工作人员ღ✿ღ,提高他们业务水平等都属扶助内容ღ✿ღ。设备方面的扶助内容同样十分广泛ღ✿ღ,凡是提供有利于华侨农场ღ✿ღ、林场发展教育ღ✿ღ、卫生事业的设备都应给予扶助ღ✿ღ。经费扶持ღ✿ღ:计划内每年追加经费ღ✿ღ,平时给予经费等支持ღ✿ღ。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ღ✿ღ,“归侨ღ✿ღ、侨眷申请自费出境学习ღ✿ღ、讲学ღ✿ღ,或者因经商出境的ღ✿ღ,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便利”ღ✿ღ。该规定体现以下内容ღ✿ღ:
一是规定只要与归侨ღ✿ღ、侨眷自费申请出境学习ღ✿ღ、讲学ღ✿ღ、经商有关的部门都应依法给予提供便利和给予方便ღ✿ღ,使归侨ღ✿ღ、侨眷能尽快实现其出境的目的ღ✿ღ。这里所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提供便利ღ✿ღ,是指在依法的前提下ღ✿ღ,而不是指非法地ღ✿ღ、无原则地提供便利ღ✿ღ。
二是规定对归侨ღ✿ღ、侨眷自费出境学习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给予提供便利ღ✿ღ;而且规定对归侨ღ✿ღ、侨眷出境讲学ღ✿ღ、经商等正常活动的ღ✿ღ,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都应给予提供便利ღ✿ღ。
三是规定归侨ღ✿ღ、侨眷不仅是自费到外国学习ღ✿ღ、讲学和经商ღ✿ღ,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提供便利ღ✿ღ;而且归侨ღ✿ღ、侨眷到香港ღ✿ღ、澳门ღ✿ღ、台湾等地自费学习ღ✿ღ、讲学或经商的ღ✿ღ,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也应当给予提供便利ღ✿ღ。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ღ✿ღ:“归侨ღ✿ღ、侨眷与境外亲友的往来和通讯受法律保护”ღ✿ღ。该规定体现以下内容ღ✿ღ:
《宪法》规定保护中国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ღ✿ღ,《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突出强调保护归侨ღ✿ღ、侨眷与“境外”亲友往来和通讯这方面的权利ღ✿ღ。这里所指境外ღ✿ღ,既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ღ✿ღ、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学长塞跳D开最大挡不能掉XSღ✿ღ,也包括国外的任何一个国家ღ✿ღ。也就是说ღ✿ღ,法律保护归侨ღ✿ღ、侨眷与香港ღ✿ღ、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及海外各国亲友之间的往来和通讯的权利ღ✿ღ。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归侨ღ✿ღ、侨眷与境外亲友正常联系往来的权利ღ✿ღ。长期以来ღ✿ღ,一些组织与个人对归侨ღ✿ღ、侨眷与境外亲友的正常的ღ✿ღ、必要的联系往来无故刁难ღ✿ღ,肆意抓小辫子学长塞跳D开最大挡不能掉XSღ✿ღ,严重地侵犯了归侨ღ✿ღ、侨眷的合法权益ღ✿ღ。还有一些人视国家法律于不顾ღ✿ღ,经常私自拆拿境外亲友给归侨ღ✿ღ、侨眷的来信ღ✿ღ、来函ღ✿ღ,冒领侨汇领款单等ღ✿ღ,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应予禁止ღ✿ღ。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ღ✿ღ:“归侨ღ✿ღ、侨眷申请出境ღ✿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手续ღ✿ღ。”“归侨ღ✿ღ、侨眷确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ღ✿ღ、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ღ✿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手续ღ✿ღ。”该规定体现以下内容ღ✿ღ: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ღ✿ღ,归侨ღ✿ღ、侨眷申请出境ღ✿ღ,是指赴香港ღ✿ღ、澳门特别行政区ღ✿ღ、台湾地区及其他国家探亲ღ✿ღ、定居公证ღ✿ღ,ღ✿ღ、自费留学及其他因私事出境的申请ღ✿ღ。这包括归侨ღ✿ღ、侨眷在内的中国公民重要人身自由方面的权利ღ✿ღ。有特殊情况急需要求申请出境的ღ✿ღ,应提交相应的有关证件ღ✿ღ。1997年ღ✿ღ,公安部在“关于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ღ✿ღ、审批管理工作规范”中指出ღ✿ღ,归侨ღ✿ღ、侨眷申请出境ღ✿ღ,只需凭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归侨ღ✿ღ、侨眷证明ღ✿ღ,只要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意见ღ✿ღ,可免交境外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ღ✿ღ,即可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护照ღ✿ღ。随着ღ✿ღ,今后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加大ღ✿ღ,中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更加密切ღ✿ღ,包括归侨ღ✿ღ、侨眷在内的中国公民申请出境的手续将越来越简化ღ✿ღ,越来越便捷ღ✿ღ。目前ღ✿ღ,根据中国公民的申请ღ✿ღ,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需发给护照的制度ღ✿ღ,已在许多省市施行ღ✿ღ。
公安部门对归侨ღ✿ღ、侨眷的出境申请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理手续ღ✿ღ,遇有特殊情况应优先办理手续ღ✿ღ。如北京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规定ღ✿ღ,对户籍是北京市的中国公民在受理后最迟在五个工作内发给护照ღ✿ღ,特殊情况的ღ✿ღ,当日即可办理护照ღ✿ღ。这些方便归侨侨眷的做法ღ✿ღ,大家都很拥护ღ✿ღ。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ღ✿ღ,“国家保障归侨ღ✿ღ、侨眷出境探亲的权利”ღ✿ღ。“归侨ღ✿ღ、侨眷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出境探亲的待遇”ღ✿ღ。
归侨ღ✿ღ、侨眷出境探亲是指到港ღ✿ღ、澳ღ✿ღ、台及其他国家探望亲属ღ✿ღ。如探望境外的配偶ღ✿ღ、父母ღ✿ღ、岳父母ღ✿ღ、子女及其配偶ღ✿ღ、兄弟姐妹ღ✿ღ、祖父母ღ✿ღ、外祖父母ღ✿ღ、孙子女ღ✿ღ、外孙子女等皆是本法所指的探亲范围ღ✿ღ。此外ღ✿ღ,到境外探望叔伯ღ✿ღ、堂兄弟姐妹ღ✿ღ、侄儿女ღ✿ღ、姑媳ღ✿ღ、外甥儿女也属探亲的范围ღ✿ღ。归侨ღ✿ღ、侨眷出境探望亲人是其一项重要的人身自由方面的权利ღ✿ღ。任何一位归侨ღ✿ღ、侨眷只要其在境外有亲属可探ღ✿ღ,即有出境探望亲人的权利ღ✿ღ。若归侨ღ✿ღ、侨眷在境外无亲可探ღ✿ღ,这种权利就自然消失ღ✿ღ。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确认归侨ღ✿ღ、侨眷职工享受出境探亲的待遇ღ✿ღ,是国家对归侨ღ✿ღ、侨眷职工的关心和爱护的具体体现ღ✿ღ。该法对归侨ღ✿ღ、侨眷职工享受出境探亲待遇的规定ღ✿ღ,有如下几层含意ღ✿ღ:
确定了享受“出境探亲”待遇的对象与范围ღ✿ღ。《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ღ✿ღ,凡是归侨ღ✿ღ、侨眷职工都可以享受该法规定“出境探亲的待遇”ღ✿ღ。这就是说ღ✿ღ,不论是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归侨ღ✿ღ、侨眷职工ღ✿ღ,还是在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乡镇集体企业ღ✿ღ、民营ღ✿ღ、中外合资ღ✿ღ、合作经营ღ✿ღ、外资独资经营ღ✿ღ、个体ღ✿ღ、私营等各种非国有制企业)工作的归侨ღ✿ღ、侨眷职工ღ✿ღ,都可依照本法的规定ღ✿ღ,享受出境探亲的待遇ღ✿ღ。
确定了归侨ღ✿ღ、侨眷职工在享受出境探亲待遇时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ღ✿ღ。这就是说要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ღ✿ღ、法规的规定来办理ღ✿ღ。目前ღ✿ღ,我国包括归侨ღ✿ღ、侨眷在内的职工探亲ღ✿ღ,是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为依据的ღ✿ღ。同时ღ✿ღ,国家还根据归侨ღ✿ღ、侨眷亲属在境外ღ✿ღ,需要出境探亲ღ✿ღ,受所去探亲国家或地区入境条件ღ✿ღ、交通条件等因素的限制ღ✿ღ,遇有路程相对遥远ღ✿ღ,筹措外币有一些难度等实际情况ღ✿ღ,决定对归侨ღ✿ღ、侨眷职工出境探亲给予照顾ღ✿ღ,照顾的主要内容有ღ✿ღ:
凡符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ღ✿ღ,可以享受定期出境探亲待遇的归侨ღ✿ღ、侨眷职工ღ✿ღ,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出境探亲的ღ✿ღ,在出境探亲时ღ✿ღ。其境内段(即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ღ✿ღ,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予报销ღ✿ღ;境外段路费自理ღ✿ღ。归侨ღ✿ღ、侨眷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ღ✿ღ,可用于在国内会见国外(不含港澳地区)回来的亲属ღ✿ღ。归侨ღ✿ღ、侨眷职工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ღ✿ღ,工资ღ✿ღ、副食补贴等均按照职工所在单位规定发给ღ✿ღ,医疗费用在境内部分可给予报销ღ✿ღ,境外部分医药费用自理ღ✿ღ。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ღ✿ღ:“归侨ღ✿ღ、侨眷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出境定居ღ✿ღ,经批准出境定居的ღ✿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ღ✿ღ。“离休ღ✿ღ、退休ღ✿ღ、退职的归侨ღ✿ღ、侨眷职工出境定居的ღ✿ღ,其离休金ღ✿ღ、退休金ღ✿ღ、退职金ღ✿ღ、养老金照发ღ✿ღ。”该规定有如下几层含意ღ✿ღ:
归侨ღ✿ღ、侨眷出境定居ღ✿ღ,只要理由正当ღ✿ღ,皆有出境定居的权利ღ✿ღ。国家希望归侨ღ✿ღ、侨眷留在国内为祖国的四化建设做贡献ღ✿ღ,并对有突出贡献的或是各部门业务骨干的归侨ღ✿ღ、侨眷申请出境定居进行适当劝留ღ✿ღ,这是许可的ღ✿ღ,不应认为是对归侨ღ✿ღ、侨眷这方面合法权益的侵犯ღ✿ღ。
这样规定ღ✿ღ,一是为了更好地体现我国政府关于中国公民出人境和移民的方针政策ღ✿ღ。我国政府一贯主张ღ✿ღ,支持中国公民通过合法的渠道移民外国ღ✿ღ,反对通过非法的渠道到外国ღ✿ღ,即通常所说的“主张合法移民ღ✿ღ,反对非法移民”的原则ღ✿ღ。中国公民的出境入境管理办法也是依照这一原则制定的ღ✿ღ。作为中国公民重要组成部分的归侨ღ✿ღ、侨眷必须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遵守我国政府确定的有关方针政策ღ✿ღ,必须遵守我国的出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ღ✿ღ,在出境定居方面应走合法的渠道ღ✿ღ。通过办理有关的手续ღ✿ღ,获得出境定居的机会和享受出境定居的权利ღ✿ღ。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归侨ღ✿ღ、侨眷的合法权益ღ✿ღ。归侨ღ✿ღ、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前提必须是“合法”而不能是“非法”ღ✿ღ。同样ღ✿ღ,国家要保护归侨ღ✿ღ、侨眷出境定居后在国内的合法权益ღ✿ღ,前提条件必须是归侨ღ✿ღ、侨眷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申请出境定居ღ✿ღ,经过批准获得出境定居的权利ღ✿ღ。如果归侨ღ✿ღ、侨眷不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而是采取偷私渡ღ✿ღ、买假护照等非法手段出境ღ✿ღ,国家不但反对ღ✿ღ,而且还要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的法律予以制裁(我国刑法规定ღ✿ღ,违反国ღ✿ღ、边境管理法律ღ✿ღ,偷越国ღ✿ღ、边境情节严重的ღ✿ღ,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ღ✿ღ、拘役或者管制ღ✿ღ,并处罚金)ღ✿ღ。法律规定归侨ღ✿ღ、侨眷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出境定居ღ✿ღ,这不仅有利于归侨ღ✿ღ、侨眷加强出入境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识ღ✿ღ,而且有利于国家更好地保护依法申请出境定居的归侨ღ✿ღ、侨眷在国内应当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ღ✿ღ。
这就是说ღ✿ღ,凡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出境定居ღ✿ღ,而获得批准的归侨ღ✿ღ、侨眷ღ✿ღ,他们在国内的各种合法权益都不应受到侵害ღ✿ღ,特别是归侨ღ✿ღ、侨眷所在的单位ღ✿ღ、部门或者个人ღ✿ღ,不得侵害归侨ღ✿ღ、侨眷应当享有的法律ღ✿ღ、法规规定的各项权益ღ✿ღ。比如在一定时期内的房屋的居住权ღ✿ღ,已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ღ✿ღ,都应当给予保护ღ✿ღ,不得随意侵犯ღ✿ღ;工资ღ✿ღ、劳保待遇等等都应当享受ღ✿ღ,不能少发或扣发ღ✿ღ、拖发ღ✿ღ。这样做ღ✿ღ,既从而使归侨ღ✿ღ、侨眷心情舒畅地赴国外定居ღ✿ღ,与国外亲人团聚ღ✿ღ,也使在国外定居的归侨ღ✿ღ、侨眷能够心系祖国ღ✿ღ,心系家乡ღ✿ღ,心系单位ღ✿ღ,心想同学ღ✿ღ、同事ღ✿ღ、邻里ღ✿ღ、乡亲和旧友ღ✿ღ,能够更好地保持中国“根”ღ✿ღ。
这是因为离休ღ✿ღ、退休或退职后的归侨ღ✿ღ、侨眷出境定居后与在国内定居者一样ღ✿ღ,仍应享受宪法与法律规定的离ღ✿ღ、退休等福利劳保的待遇ღ✿ღ。我国宪法规定ღ✿ღ,“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ღ✿ღ。退休人员ღ✿ღ。的生活受国家和社会的保障”ღ✿ღ。根据这个规定ღ✿ღ,归侨ღ✿ღ、侨眷的国家职工离ღ✿ღ、退休ღ✿ღ、退职后到境外定居ღ✿ღ,国家有关这方面的生活费用的待遇规定仍适用于他们ღ✿ღ,即退ღ✿ღ、寓休ღ✿ღ、退职的归侨ღ✿ღ、侨眷职工自其在国外定居之日起直到去世为止ღ✿ღ,皆可像在国内定居一样ღ✿ღ,享受退休ღ✿ღ、离休ღ✿ღ、退职金的待遇ღ✿ღ。在这方面ღ✿ღ,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曾制定有关规定ღ✿ღ。规定的要点有ღ✿ღ:出境定居的退休ღ✿ღ、离休ღ✿ღ、退职的归侨ღ✿ღ、侨眷职工的退休费ღ✿ღ、离休费ღ✿ღ、退职生活费与国内的退休ღ✿ღ、离休ღ✿ღ、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ღ✿ღ。出国定居的离ღ✿ღ、退休ღ✿ღ、退职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ღ✿ღ,在国内途程需要的车ღ✿ღ、船费ღ✿ღ、行李搬运费ღ✿ღ、旅馆费等按差旅费规定给予办理ღ✿ღ,国外途程所需的费用ღ✿ღ,均由本人自理ღ✿ღ。出国定居的退休ღ✿ღ、离休ღ✿ღ、退职人员ღ✿ღ,在国外死亡后ღ✿ღ,支付退ღ✿ღ、离休费ღ✿ღ、退职生活费的单位ღ✿ღ,应按照其原工作单位的现行规定ღ✿ღ,发给丧葬费ღ✿ღ、供养直系亲属怃恤费或救济费ღ✿ღ。对于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ღ✿ღ、离休ღ✿ღ、退职条件的在职职工ღ✿ღ,其获准出境定居后ღ✿ღ,采取发给一次性离职费的做法ღ✿ღ。
近年来ღ✿ღ,由于我国开始实行养老金制度ღ✿ღ,所以在该条款中增加了归侨ღ✿ღ、侨眷在境外定居的ღ✿ღ、其在国内应当享受的养老金也应照发的内容ღ✿ღ。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ღ✿ღ:“国家对归侨ღ✿ღ、侨眷在境外的正当权益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ღ✿ღ,给予保护”ღ✿ღ。该规定含义如下ღ✿ღ: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ღ✿ღ,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ღ✿ღ,给予保护”ღ✿ღ。这就是说ღ✿ღ,保护归侨ღ✿ღ、侨眷在境外的正当权益要遵循两项原则ღ✿ღ:一是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给予保护ღ✿ღ。我国政府与各国政府签订的双边及多边条约很多ღ✿ღ。特别是条约中有关“领事商务”方面的规定ღ✿ღ、有关“中国公民在外国国籍”问题的规定ღ✿ღ、有关边境中外公民往来经商ღ✿ღ、贸易ღ✿ღ、探亲ღ✿ღ、访友等方面的规定等ღ✿ღ,都涉及我国政府保护我国公民在境外或者国外的正当权益的内容ღ✿ღ。这些就是我们保护归侨ღ✿ღ、侨眷在境外正当权益的法律ღ✿ღ。同时ღ✿ღ,国家还可根据我国政府认可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来保护归侨ღ✿ღ、侨眷在国外的正当权益ღ✿ღ。二是根据国际惯例保护归侨ღ✿ღ、侨眷在境外的正当权益ღ✿ღ。所谓“国际惯例”ღ✿ღ,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ღ✿ღ、准则和规则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在与其他国家就保护侨居在他国的中国公民正当权益ღ✿ღ,确定了“条约有规定者ღ✿ღ,以条约规定为准ღ✿ღ;条约无规定者ღ✿ღ,以国际惯例为准”的原则ღ✿ღ。因此ღ✿ღ,以国际惯例来保护归侨ღ✿ღ、侨眷在境外的正当权益ღ✿ღ,是我国政府保护归侨ღ✿ღ、侨眷在境外的正当权益的一项重要保护办法ღ✿ღ。
归侨ღ✿ღ、侨眷在境外的正当权益ღ✿ღ,有两方面的含义ღ✿ღ:一是指归侨ღ✿ღ、侨眷人在国内ღ✿ღ,但他们在境外的财产权益及其他有关权益ღ✿ღ;二是指归侨ღ✿ღ、侨眷本人在境外探亲或者居住ღ✿ღ,其在境外的正当权益ღ✿ღ。归侨ღ✿ღ、侨眷本人在国外居住第一种情况是临时居住ღ✿ღ;第二种情况是长期居住ღ✿ღ,而且是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居住ღ✿ღ,后一种情况实际上就是华侨ღ✿ღ。当然如果归侨ღ✿ღ、侨眷在境外居住不仅获得当地国的永久居留权ღ✿ღ,且是已经加入了当地国国籍的ღ✿ღ,那么他们就是外籍华人ღ✿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ღ✿ღ,不属于本法调整的范围ღ✿ღ。这就是说ღ✿ღ,不论归侨ღ✿ღ、侨眷是在国内居住ღ✿ღ,还是在外国居住ღ✿ღ;不论归侨ღ✿ღ、侨眷在国外是临时居住ღ✿ღ,还是永久居住ღ✿ღ,只要他们没有加入当地国国籍ღ✿ღ,成为当地国公民ღ✿ღ,他们在境外的正当权益ღ✿ღ,都应当受到国家的保护ღ✿ღ,属于本法调整的范围ღ✿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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